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季)(节假日除外)
主要职能:
(一)承担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的责任;承担起草全县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的责任。
(二)承担参与制定全县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拟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参与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
(三)县执法局是全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广场管理、公园管理、城市排水排污、环球商场管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燃气管理、路灯管理和数字化城管等方面的全部职责;负责全县城镇燃气、城市供节水、集中供热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责。 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和管网配套等市政设施的改扩建工作。
(四)承担实施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乡镇(街道)城镇管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职责。
(五)承担城市管理部门特许经营的实施与监管的职责;承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的职责;承担编制全县城市维护资金和城管执法经费计划的职责;承担对各乡镇(街道)和各单位道路及市政设施管养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六)承担城市规划区城市空间、道路、停车站点、停车场、广场、绿地、桥涵设施、地下管网、综合管廊等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的监管职责;承担城市规划区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城市雕塑设置、建筑小品设置、城市亮化美化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和有偿使用的职责。
(七)承担城市规划区防汛工作的职责,承担牵头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区防汛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防汛设施维修计划和应急预案编修,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八)承担城市规划区城市管理领域应急管理的职责,负责天然气及城镇供气管网的安全监管职责。
(九)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强制权。
(十)承担编制全县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承担制定全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全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责。负责县规划区管理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渗沥液的处置,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生活垃圾的处理、生活垃圾渗沥液的处置。
(十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1、行使城乡规划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权。
2、行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权。
3、行使旅游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权。
4、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来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对城区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及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有关行政强制权。
5、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有关行政强制权。
6、河道及水资源管理方面: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提防等行为、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取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有关行政强制权。
7、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无固定门店、流动性商贩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和有关行政强制权,行驶对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未取得相关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强制权。
8、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规划区出售迷信物品、从事迷信活动和在非指定时间、地点宣传、演出、卖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强制权。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