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节假日除外)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和促进县民政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及收入调查、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执行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执行省市级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执行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下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申报工作,做好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执行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执行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上级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有效组织全县社会慈善捐助工作,并依法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和省、市、县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