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季)(节假日除外)
主要职能:
(一)承担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责任;承担起草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承担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责任;承担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的责任;承担组织拟定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承担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责任。
(二)承担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的责任;承担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的责任;承担配合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责任;承担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承担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的责任。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承担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责任;承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的责任;承担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的责任;承担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责任;承担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的责任。
(四)承担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资金安排的意见的责任;承担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的责任;承担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的责任;承担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责任。
(五)承担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承担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承担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的责任;承担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任。
(六)承担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拟定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的责任;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
(七)承担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的责任;承担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责任;承担向县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责任;承担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责任。
(八)承担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拟订地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规划的责任;承担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的责任;承担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责任;承担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承担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的责任;承担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责任。
(九)承担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的责任。承担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的责任;承担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责任;承担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的责任;承担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的责任。
(十)承担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的责任;承担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的责任;承担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的责任。
(十一)承担管理全县环保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的责任;承担受县政府和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的责任。
(十二)承担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承担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