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住建字〔2023〕12号关于继续执行《东阿县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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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关于继续执行《东阿县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经对《关于印发<东阿县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山东同心事务所对《实施办法》的合法性、规范性等内容出具了审查意见,该办法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县住建局确定继续执行该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登记号为DEDR-2023-0060001。
附件:关于印发《东阿县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
关于印发《东阿县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 “六保” 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关于印发聊城市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聊建字〔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租赁住房补贴,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新就业无房职工。2021年1月1日后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首次就业指2021年1月1日前未参加过工作,且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1月 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未发生过房屋交易行为,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300 元/月,各镇、办事处可以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偿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不低于50元/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
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或正在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5年内房屋被征收未安置的家庭)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
三、申报原则。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应突出新就业和无房标准,按照从简、从易原则确定申报要件。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2021年1月1日以后在东阿县辖区内首次就业的相关资料(需加盖就业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现有住房情况及5年以内在东阿县城区无拆迁房屋的承诺;
4、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离婚)证、全日制学历证书;
5、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智慧人社公众号、爱山东APP、我的聊城APP等信息渠道查询);
6、目前正在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7、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方式。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
五、审核公示。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就业登记、住房、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审核期限(不含公示期)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补贴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一般应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月或季度发放。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七、定期核查。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再符合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发放,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追回损失并做出相应处理。
八、精准保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与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人才住房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逐步构建起分类梯次、定位清晰的保障新格局,做到精准保障。
九、宣传到位。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政策宣传月”“三 进三到位”(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政策措施宣传到位、申请办理服务到位、配租补贴发放到位)等专项行动,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把好事办好。
十、政策落实。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明确资格条件、补贴标准、发放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阿县财政局
东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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