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阿县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其他
11371524MB280546XW/2024-45330571
东政字〔2024〕8号
东阿县政府办公室
2024-03-04
2024-03-04
有效
2029-03-04

东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阿县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东政字〔2024〕8号

 

东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阿县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东阿县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阿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东阿县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东阿县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22〕10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字〔2022〕35号)、聊城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聊城市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聊城管字〔2023〕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安排,理顺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严格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拓展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渠道,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消纳场建设,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助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职责分工

建筑垃圾治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各镇(街道)为建筑垃圾治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管理,统筹全县建筑垃圾消纳场、转运调配场的建设,对建筑垃圾消纳场、转运调配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开发区管委会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开发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装修垃圾收运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工程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

县交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行政许可工作,指导镇(街道)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全县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主管的建设或拆除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依法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所有工程必须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回执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开工,缺少任意一项而开工的,依法追究工程主管单位的责任。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规划编制

结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要求,县政府依法编制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计划(具体见附件1),并就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等做好与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规划等规划的衔接。(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二)推动源头减量

1.压实减量责任。建立健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牵头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分别负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坚持“谁产生、谁负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处理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2.明确减量要求。落实《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山东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建设单位应根据就地取土、不足土方量外进、挖方与填方平衡和运距最短的原则,制定经济合理的土方专项调配方案,最大限度实现土方就地回填;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对拆除工程原则上要做到即拆即运,宜优先使用移动式处理设备对拆除垃圾实行就地处理,减少外运量。到2025年底,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排放量控制在200-300吨/万平方米以下。(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3.实行备案核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和数量、减量目标和措施、分类收集措施、运输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做好现场公示,并依法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联合开展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及时将审批信息同步反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三)强化分类管理 

1.实施分类管理(见附件2《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对建设工程,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工程垃圾等进行分类,鼓励工程渣土就地回填和工程废料循环利用,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率。对拆除垃圾,按照可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和回填消纳建筑垃圾进行现场分类。鼓励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项目采取拆除施工单位与资源化利用单位联合招标。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2.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体系。落实街道、社区、小区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及沿街门店装修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居民小区在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暂存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装修业主应承担装修垃圾清运和处置费用。建立装修垃圾专业收运服务队伍,定期动态公布装修垃圾收运企业目录和处置价格信息,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鼓励装修业主将装修垃圾按照陶瓷砖石类和轻质包装类进行分类,逐步推广装修垃圾预约收运,方便市民、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3.加强农村建筑垃圾管理。积极探索农村建筑垃圾就地就近消纳方式,鼓励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村居拆迁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承担建筑垃圾治理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四)严控运输调配

1.严格运输监管。切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车辆须密闭运输、安装定位系统,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逐步推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工地、运输到末端处置环节联单记录管理(具体见附件3:《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并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探索实行信用记录管理,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逐步推广新能源汽车。城管执法部门会同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2.布局转运调配场。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垃圾消纳场、转运调配场运行管理细则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22〕8号)要求,科学布局、合理规划设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一年内能够进行工程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土地整治等综合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调配场。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可选择未利用地、废弃矿坑、废弃地等作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并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根据后端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由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建立供需市场服务平台等转运调配利用机制,提高转运调配率,最大程度实现工程渣土等产消平衡。加强转运调配场运营监管,确保规范、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3.建设装修垃圾分拣场。因地制宜,根据装修垃圾实际产生量,规划建设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并向社会公示。对装修垃圾进行集中分拣、分类处置,根据分拣类别纳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相应的处置体系。中转分拣场选址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鼓励依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消纳场等合建或同址建设装修垃圾中转分拣设施,有条件的区域也可与生活垃圾中转站、再生资源和大件垃圾分拣中心等设施合建综合体。装修垃圾未经分拣分类严禁直接回填或填埋。(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五)提升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1.拓宽直接利用渠道。因建设、维护、堆坡造景、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等需要对外接收建筑垃圾回填使用的,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划、实施方案的前提下,应当持用地证明和单位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约登记,未预约登记接收建筑垃圾的视为违规处置行为。(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2.规范消纳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向社会公布消纳场的具体位置、库容等信息,以便施工单位就近运送建筑垃圾。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完善消纳场运营监管制度和台账资料,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常态化安全稳定性监测机制,防止出现塌陷和滑坡事故。达到设计终场标高或停止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提前制定综合利用方案,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或湿地等方式,打造城市景观,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收费协议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向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源化利用和消纳等处置企业按照协议价标准直接缴纳运输及处置费用。(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二)落实政策扶持。进一步挖潜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结合用地标准,确定用地规模,保障建筑垃圾用地(环卫用地)供给。发挥财税引导带动作用,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合法合规条件下,探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模式,经许可的企业享有所在区域建筑垃圾的优先收集权和处置权。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给予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三)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作为建筑节能产品予以重点推广。鼓励将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做到能用尽用。鼓励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工程、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四)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要逐步将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设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共享等方式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中间收运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确保全程可溯、责任可诉。探索建立建筑垃圾产生与处置利用信息发布机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处置能力、消纳场位置及容量、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或资源化利用需求信息,推动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智能调配、高效处置。及时发布公开违反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企业、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名单。实现一个平台展示、一个平台发布、一个平台监管。(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五)加强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私自受纳等违规行为,坚决严控增量。强化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立体式”监管,全面排查塘沟等地违规堆存建筑垃圾问题,塘沟建筑垃圾堆体所在地镇(街道)为塘沟建筑垃圾堆体管控主体,履行管控责任,采取资源化利用、绿化、防渗、清理等方式推进治理。对堆放量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治理、评估后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可开展封堆绿化等生态修复,有序消除存量。建成区、各镇(街道)定期开展存量建筑垃圾隐患排查治理,对建筑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检查评估,并采取清理、加固及生态修复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警大队,各镇(街道)、开发区)

 

 

附件:1.东阿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计划

2.东阿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3.东阿县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

 

 

 

 

 

 

 

 

 

 

 

 

 

 

 

 

 

附件1

东阿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计划

 

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落实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鲁建城管字〔2022〕10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计划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市工作安排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拓展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渠道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消纳场建设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助力无废城市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发挥政府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治理加强企业主体能力建设形成市场有序竞争政府企业市场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

(二)源头减量分类处置

强化源头管理推进源头减量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比例要求大幅降低建筑施工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产生工程渣土主要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公园建设环境治理矿山修复复垦复耕等回填利用工程泥浆脱水干化后可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回填利用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应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直接利用或消纳处置为辅装修垃圾应分拣后再资源化利用直接利用焚烧或消纳处置

(三)城乡统筹合理布局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建筑垃圾产生趋势和城乡处理需求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坚持适用可行经济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城乡运行费用经济的系统格局

工作目标

筹划建设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或建筑垃圾分拣场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处置水平

2025年底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重点任务

(一)加快实现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就地或就近使用,优化土方调配。在建筑工地土石方和基础施工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快推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就地使用按照土方开挖与利用平衡的原则指导工程建设单位优化施工场地平面规划布置在确保安全环保经济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提高工程渣土泥浆就地回填预留量统筹一定区域内不同工地的土石方开挖和基础施工按照运距最短的原则进行统筹调配实现土方就近合理利用城管执法部门应畅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信息渠道探索建立土方供需信息平台实现供需双方的快速匹配

(二)探索推行工程拆除与现场处置一体化模式。实施集中拆除的工程在确保扬尘噪音管控措施到位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前提下可在拆除阶段引入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现场处置破碎形成的骨料主要就地用于场区道路工程的垫层基层和建筑工程地基回填剩余的就近用于其他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再生产品生产在拆除量大就地或就近能大量使用骨料的集中拆除工程中开展工程拆除与现场处置一体化试点工作

(三)优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程序。新建和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均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报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可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无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外运处置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一次性或分阶段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为建筑垃圾就近利用创造条件对已获得处置核准手续但因就近利用需要变更运输车辆路线和处置地点的应简化变更手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防止乱堆乱倒

(四)拓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领域。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非承重墙砌筑围墙砖胎膜城市道路道路路基河道公园广场等工程项目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再生建材逐步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

(五)开展存量治理。全面排查整治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问题排查建筑垃圾堆放点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堆放点制定综合加固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对堆放量比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可开展生态修复改造成公园湿地等统筹辖区内建筑垃圾结合园林绿地的规划布局在一定时期选择适宜地点集中堆山造景建设公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精心组织定期调度强力推进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建立全县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及时解决建筑垃圾治理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考核监督。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压实城管住建行政审批发展改革、交警、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监管职责形成部门协作多级联动信息共享协同增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推行建筑垃圾智慧监管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收集分类运输资源化利用及处置全过程监督考核

(三)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和监督建筑垃圾处置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附件2

东阿县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本建筑垃圾分类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制度,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其中,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资源类建筑垃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处置类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产生者应就近分类处置或利用建筑垃圾,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严禁将工程施工或拆装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一、工程渣土

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开槽黄土和建筑原材料等渣土。其中:

开槽黄土应单独收集和直接利用,符合条件的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绿化造景和矿坑修复等生态建设修复工程,其次用于工程回填、地形堆砌等工程建设需要,暂时不能利用的,产生单位应合理选择地点进行存放。

建筑原材料,如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淤砂等应分类收集,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于建筑原材料、混凝土原料。

其他符合条件的工程渣土可用于土方平衡、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以及回填等方式进行再利用。

  建筑原材料等渣土鼓励就地筛分处置,不具备就地筛分条件的,应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或简易填埋场处置。

二、工程泥浆

主要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鼓励采取就地脱水固化,用作回填、场地覆盖或制备再生产品等资源化处置方式处置。无法就地处置的,可固化后,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施工现场不具备固化条件的,工程泥浆须由取得许可的车辆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

三、工程垃圾

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其中,金属类弃料,宜通过简单加工作为施工材料或工具,直接回用于工程。无机非金属类弃料,如废弃砼砌块类、废弃砖渣类、废弃混凝土类等,鼓励设置场内处置设备进行资源化利用。难以就地利用的,应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四、拆除垃圾

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鼓励在拆除现场就地设置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周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五、装修垃圾

主要是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不包括房屋装饰装修前在清除、腾空等环节产生的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以及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应投放至指定地点,按就近原则选择具备装修垃圾分拣或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产生者委托他人处置装修垃圾的,应承担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

 

 

 

 

 

 

 

 

 

 

 

 

 

附件3:

东阿县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活动,加强建筑垃圾转移全过程的实时监控,有效防范环境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建筑垃圾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运行转移联单的监督管理。

(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是建筑垃圾转移活动的信息载体。建筑垃圾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为目的,将建筑垃圾从移出人的场所移出,交付承运人并移入接收人场所的活动。其中:

1.移出人是指建筑垃圾转移的起始单位,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转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等排放的建筑垃圾(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以下简称“工程类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作为移出人;

2)转移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以下简称“装修垃圾”)的,实施装修垃圾转移活动的发起人(户主或物业)作为移出人;

3)其他应当作为移出人的情形。

2.承运人是指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即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3.接收人是指建筑垃圾转移的目的地单位,包括建筑垃圾收集、贮存、利用单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固定填埋等处置单位。

(三)建筑垃圾转移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利用”原则,优先在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降低环境污染。

(四)积极探索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制定建筑垃圾转移联单表单,对全县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管理。

(五)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建筑垃圾转移联单表单,开发维护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及其转移联单管理模块。

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转移活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与执法查处工作,共同推动落实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警、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按规定共享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信息、许可备案信息、工程项目信息、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数据信息,共同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二、相关方责任义务

(一)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在建筑垃圾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

(二)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应当如实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三)移出人应当对转移的建筑垃圾进行计量,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转移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信息。

转移工程类建筑垃圾的,移出人还应当依法与符合条件的承运人、接收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可在合同内明确清运处置费用实施联单结算规定。

(四)承运人应当核实移出人填写的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确认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中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牌号等信息,并将建筑垃圾运至接收人场所。  

(五)接收人应当核实移出人、承运人信息以及拟接收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在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收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接收量等信息。

(六)移出人、接收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

三、联单运行与管理

(一)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八位数字为日期代码,第九至十一位数字为车辆流水编号。(如2024年1月1日第一车,编号为:20240101001)

(二)移出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转移,并应坚持以末端处理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一步细化分类收集后实施转移。

移出人每转移一车(或者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次同类建筑垃圾,应当填写一份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多个移出人使用同一车(或者其他交通运输工具)转移建筑垃圾的,每个移出人应当分别填写建筑垃圾转移联单。

(三)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建筑垃圾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及建筑垃圾相关信息。

(四)接收人应当对运抵的建筑垃圾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收之时通过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确认接收。填写完成的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可作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结算依据。

运抵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信息与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收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同时向接收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况决定是否接收。

发生不接收情况时,接收人须将建筑垃圾转移联单退回,由移出人重新发起新的建筑垃圾转移联单。

接收人将接收的建筑垃圾从接收场所再次转出的,应当按照移出人要求填写建筑垃圾转移联单。

(五)跨行政区域转移建筑垃圾的,应遵守当地建筑垃圾处置规定,并如实填写建筑垃圾转移联单。

四、其他规定

(一)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未填写或未如实填写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警、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权机关。

 

 

 

 

 

 

 

 

 

 

 

建筑垃圾转移联单

联单编号:                                               

第一部分 建筑垃圾移出信息(由移出人填写)

移出地名称:

移出地地址:

是否跨省转移: £是  £否

责任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 人:

联系电话:

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垃圾种类:

 出 量(吨):                

第二部分 建筑垃圾运输信息(由承运人填写)

运输方式:£交通工具运输  £非交通工具运输(选此类驾驶员、联系电话、牌号信息无须填写)

责任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驶 员:

联系电话:

运输工具:£汽车 £船舶 £管道 £其他

    号:

运输起点(默认移出地地址):

运输终点(默认接收地地址):

第三部分 建筑垃圾接收信息(由接收人填写)

接收地名称:

接收地地址:

责任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 人:

联系电话: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垃圾种类:

 收 量(吨):                

拟利用处置方式:

接收意见:

    注:

 

东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印发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