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
(一)本县下列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南至南环(国道341)、西至西环(位山大道)、北至省道325、东至东环(香江路)。
(二)禁燃区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二、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禁放区域和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责任追究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镇街人民政府及居委会、村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禁燃氛围。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销售(储存)规定,倡导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2345 110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东阿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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