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东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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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主持人:大家好!日前,我县出台了《东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文件内容,今天我们邀请东阿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李彤同志,请他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李彤: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李县长,我县为什么出台《东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李彤:随着我县城市建设的变化,我县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噪声等方面形势较为严峻。
主持人:决策依据是什么?
李彤:《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主持人:有什么出台目的?
李彤: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主持人:有哪些主要内容?
李彤:结合我县城市建设进程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参考我省其他县市做法,秉持审慎原则,对东阿县主城区禁燃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及举报途径等。
主持人:实施多长时间?
李彤:2024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有效期5年。
主持人:禁燃区范围是什么?
李彤:南至南环(国道341)、西至西环(位山大道)、北至省道325、东至东环(香江路)。
主持人:对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李彤:东阿县公安局依法对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进行处罚。比如:《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公安机关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依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东阿县公安局
具体联系人:侯学智
联系电话:0635-717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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