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乡建设、含住房
11371524004440118D/2022-4365856
东政办字〔2022〕21号
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5-15
2022-05-16
有效
DEDR-2022-0020001
2027-05-15

关于印发《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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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关于动态调整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施联合验收,对于社会投资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新建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不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非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车间实施简易联合验收,进一步优化流程、缩短时限。现将《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原《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自动失效。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5日 

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效率,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关于动态调整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聊建审改字〔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

一、目的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联合验收,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分验,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创造效益。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分类实施、分级负责、限时办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机制,实行“统一平台申请、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确认”,将联合验收时限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的验收时限压减为10个工作日。

二、实施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

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包括规划、消防、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给水、燃气、热力、电力、广电等专营单位。

三、联合验收条件

(一)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具备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管线等)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对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整理完毕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具备档案验收条件。

(四)完成人防、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五)特种设备(电梯等)完成使用登记。

(六)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广电、通信等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并具备使用条件。

(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按要求准备的。

(八)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

(九)分段(分栋)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必须由规划审批部门在规划图上进行红线标识并确认。

1.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的建筑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2.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3.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在对建设工程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

4.已建成的部分应与在建工程之间应有确保人员安全的围挡及高空防掉落的可靠措施。

四、联合验收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房屋建筑配套通信基础设施工程验收。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联合验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三)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以下简称“简易工程”)是指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的项目。

五、联合验收流程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资料审验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一)网上申请。建设工程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选择建设项目涉及的专项验收事项,上传申请材料和验收图纸(涉密内容除外),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通过工程审批平台进行审核。

(二)资料审核。各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其中,简易工程为1个工作日内)通过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出具审核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反馈审核意见的,视同合格。审核通过的,联合验收办公室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审核不通过的,联合验收办公室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补齐补正时限不纳入办理时限。同一事项的申请材料两次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三)现场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办公室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参加现场联合验收。不需现场验收的部门,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平台反馈。在联合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简易工程为2个工作日内),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需通过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出具验收(监督)意见,验收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联合验收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统一送达建设单位。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纳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过联合验收管理平台再次申请,恢复计时。单项验收两次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联合验收,已验收合格的项目不需要重新验收。

(四)对各项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都合格的,联合验收办公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联验之外再无核验。

六、职责分工

各参验部门在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组织协调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参与联合验收。

(一)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形成本部门标准化验收规程。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二)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梳理出申报材料中不适合电子化的资料(如施工中的过程表单、记录文件、产品合格证等),此部分材料不要求在网上预审和窗口申报时提供,改为在现场验收时进行现场查验后收取。

(三)加强服务指导。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指导及竣工验收前技术检测,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部门对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的监管处罚措施。

(五)成立验收工作组。确定本部门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人员职责,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并将工作组名单汇总给牵头部门。

(六)按职责分工开展验前指导服务和验收(监督)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监督)意见。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验前指导,各参验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指导及竣工验收前技术检测,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开工、主体完工、配套及安装、竣工验收前等4个阶段的验前指导工作,每次派出的指导人员不得少于2人,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整改问题减少,把问题在联合验收前解决完毕,以提高联合验收的通过率。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成立联合验收工作专班,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落实到位。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联合验收工作专班要对各验收(监督)部门、联合验收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争议问题。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将其列为不诚信信息,推送至东阿县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相关验收(监督)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结果共享。联合验收合格后,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并与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收集和存档纸质档案文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主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不断提高联合验收工作效率。

八、监督管理机制

(一)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服务。

(二)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组织建设的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不纳入联合验收范围。

(三)联合验收(勘验)实行缺席默认制,联合验收(勘验)单位无故不派人参加或者虽然派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四)领导小组负责跟踪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对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提请县政府同意后,移交有关部门问责,定期通报各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情况,及时协调联合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五)各验收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其他

原《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东政办发〔2020〕36号)自动失效,联合验收相关内容以本文为准。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5日。

附件:1.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名单

2.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提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效率,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关于动态调整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聊建审改字〔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

一、目的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联合验收,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分验,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创造效益。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分类实施、分级负责、限时办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机制,实行“统一平台申请、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确认”,将联合验收时限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的验收时限压减为10个工作日。

二、实施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

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包括规划、消防、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给水、燃气、热力、电力、广电等专营单位。

三、联合验收条件

(一)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具备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管线等)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对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整理完毕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具备档案验收条件。

(四)完成人防、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五)特种设备(电梯等)完成使用登记。

(六)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广电、通信等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并具备使用条件。

(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按要求准备的。

(八)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

(九)分段(分栋)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必须由规划审批部门在规划图上进行红线标识并确认。

1.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的建筑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2.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3.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在对建设工程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

4.已建成的部分应与在建工程之间应有确保人员安全的围挡及高空防掉落的可靠措施。

四、联合验收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房屋建筑配套通信基础设施工程验收。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联合验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三)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以下简称“简易工程”)是指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的项目。

五、联合验收流程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资料审验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一)网上申请。建设工程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选择建设项目涉及的专项验收事项,上传申请材料和验收图纸(涉密内容除外),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通过工程审批平台进行审核。

(二)资料审核。各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其中,简易工程为1个工作日内)通过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出具审核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反馈审核意见的,视同合格。审核通过的,联合验收办公室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审核不通过的,联合验收办公室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补齐补正时限不纳入办理时限。同一事项的申请材料两次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三)现场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办公室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参加现场联合验收。不需现场验收的部门,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平台反馈。在联合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其中,简易工程为2个工作日内),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需通过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出具验收(监督)意见,验收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联合验收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统一送达建设单位。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纳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通过联合验收管理平台再次申请,恢复计时。单项验收两次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联合验收,已验收合格的项目不需要重新验收。

(四)对各项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管意见都合格的,联合验收办公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联验之外再无核验。

六、职责分工

各参验部门在牵头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组织协调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参与联合验收。

(一)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牵头部门简化验收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形成本部门标准化验收规程。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二)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申报材料。梳理出申报材料中不适合电子化的资料(如施工中的过程表单、记录文件、产品合格证等),此部分材料不要求在网上预审和窗口申报时提供,改为在现场验收时进行现场查验后收取。

(三)加强服务指导。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指导及竣工验收前技术检测,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部门对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建设的监管处罚措施。

(五)成立验收工作组。确定本部门验收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人员职责,保障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并将工作组名单汇总给牵头部门。

(六)按职责分工开展验前指导服务和验收(监督)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监督)意见。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验前指导,各参验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指导及竣工验收前技术检测,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开工、主体完工、配套及安装、竣工验收前等4个阶段的验前指导工作,每次派出的指导人员不得少于2人,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整改问题减少,把问题在联合验收前解决完毕,以提高联合验收的通过率。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成立联合验收工作专班,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落实到位。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联合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联合验收工作专班要对各验收(监督)部门、联合验收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争议问题。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将其列为不诚信信息,推送至东阿县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相关验收(监督)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结果共享。联合验收合格后,平台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各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并与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收集和存档纸质档案文件。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主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不断提高联合验收工作效率。

八、监督管理机制

(一)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服务。

(二)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组织建设的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不纳入联合验收范围。

(三)联合验收(勘验)实行缺席默认制,联合验收(勘验)单位无故不派人参加或者虽然派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四)领导小组负责跟踪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对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提请县政府同意后,移交有关部门问责,定期通报各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情况,及时协调联合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五)各验收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其他

原《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东政办发〔2020〕36号)自动失效,联合验收相关内容以本文为准。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5日。

附件:1.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名单

2.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东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5日印发  


附件1

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杨  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井绪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姜广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张  兵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士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朱秀云    自来水公司总工程师

张午阳    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

王海秀    东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杨芸林    华通热电有限公司副经理

王婉茹    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东阿县分公司副经理

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领导小组,由住建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及考核,行政审批局、资规局、住建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热电公司、广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共同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陈庆峰任办公室主任,陈岩、刘利慧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附件2

东阿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竣工验收效率,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关于推进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关于开展新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聊建审改〔2020〕7号、《聊城市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聊行审字〔2019〕72号)、《关于动态调整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聊建审改字〔2021〕7号)等文件,结合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联合验收适用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统一纳入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办理,各专项验收部门并联开展材料审核、现场勘验、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并视同完成各项竣工验收备案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东阿县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住建局牵头组织,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相关业务部门(单位)负责人为联络人。

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资规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热电公司、广电公司等部门根据验收情况需要共同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协调办理联合验收审批事项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时限,依照法定职责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专项验收工作。

(一)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海绵城市等标准规范,自主完成环保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和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如有需要)。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联合验收,配合专项验收(监督)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并按验收(监督)意见及时完成整改。

(二)各专营企业:专营设施由各专营单位建设的,专营单位验收合格后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建设的,必须向专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由专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全程监督,验收合格后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参加联合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应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验收工作职责,并如实正确出具专项验收结论。应书面授权验收人员(不得少于2人)准时参加联合验收,并在联合验收时限内出具单项验收结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单项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字加盖参验单位印章)应抄送一份给“联合验收办公室”归档备案。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联合验收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标准,确认联合验收材料,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出具专项验收意见。

第七条  住建局负责牵头联合验收,组织各专项验收(监督)部门成立联合验收工作专班,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落实到位。

各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内容已经纳入聊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要及时推进全程网上办理,即网上申请受理、网上资料审核、网上信息流转、网上限时办结。

第三章  联合验收条件

第八条  建设项目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进行联合验收。

(一)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具备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管线等)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对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整理完毕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具备档案验收条件。

(四)完成人防、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五)特种设备(电梯等)完成使用登记。

(六)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广电、通信等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并具备使用条件。

(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按要求准备的。

(八)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

(九)分段(分栋)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必须由规划审批部门在规划图上进行红线标识并确认。

1.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的建筑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2.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3.采取建设工程竣工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方式的,在对建设工程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

4.已建成的部分应与在建工程之间应有确保人员安全的围挡及高空防掉落的可靠措施。

第四章  联合验收程序

第九条  联合验收实行“一次提交、全程网办”模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联合验收申报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申请单位至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住建局窗口提交相关材料(提报的材料需验原件,并存复印件1份),同时在聊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http://59.206.51.88:8801/tenant/xzsp)根据验收需要进行电子材料录入(验收项目在前期已提交过的,无需重复提交。)。建设单位网上申请联合验收后,联合验收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对申报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主动服务,听取建设单位详细汇报。结合汇报情况和工程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单位)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联合验收办公室协调各主管部门和专营单位加强工程过程服务指导,一次性告知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问题。

(二)联合验收材料审核

建设项目已按设计建成竣工并通过建筑施工质量预验收;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各专项验收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自材料验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材料是否合格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联合验收办公室通过系统出具材料审核意见通知书;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单位通过系统将材料审核意见通知书发送至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整改内容,申请单位补齐补正后再次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联合验收办公室组织各专项验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

(三)现场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办公室”协调后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参加联合验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书面授权至少2名工作人员(如验收人员无法到场,应由他人携带委托授权书参加验收),随带单项验收有关文件、表格到项目现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验收工作。不需现场验收的部门,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平台反馈。在联合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规划需要公示),专项验收(监督)主管部门需通过联合验收管理平台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验收不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

联合验收办公室在各部门验收通过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意见统一送达建设单位。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专项验收部门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专项验收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待整改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向专项验收部门提出复验申请,整改时限不纳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整改完成后,专项验收部门应在收到复验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恢复计时。单项验收两次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联合验收,已验收合格的项目不需要重新验收。

(四)出具验收结论

对各项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都合格的,联合验收办公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联验之外再无核验。

(五)验收档案管理

联合验收通过后,“聊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申报项目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各专项验收部门可在系统进行查阅,实现信息共享。各专项验收部门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

(六)联合验收备案资料(联合验收办公室)

各验收部门负责竣工备案核发备案证前的所有工作,备案资料搜集齐全后需要向联合验收办公室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或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验收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作为联合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存档。

第十条  现场验收会议流程

会议由联合验收办公室主持。

1.联合验收第一项:需要现场验收的各部门和单位对人员到场情况、资格情况进行核对。

2.联合验收第二项:各参建单位做汇报(简明扼要)。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汇报

(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作汇报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作汇报

(4)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作汇报

(5)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作汇报

3.联合验收第三项: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宣读竣工验收方案、验收分组情况。(如:一、房屋建筑工程组;二、消防组;三、人防组;四、配套组;五、专营单位组)

4.联合验收第四项:建设单位根据分组情况和验收方案引导各参验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5.联合验收第五项:各参验部门和单位应当场反馈验收意见。对验收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内容一次性提交给联合验收办公室,并汇总给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无整改要求的按照本部门承诺办结时限及时通过系统提交验收结果文件(加盖参验单位印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或专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主动服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指导建设单位提前按相关规范完成各类检测及验收,并积极做好联合验收前后的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组织建设的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不纳入联合验收范围。联合验收(勘验)实行缺席默认制,联合验收(勘验)单位无故不派人参加或者虽然派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联合验收办公室负责跟踪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定期通报各单位参加联合验收的情况,及时协调联合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出现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前置条件、变更审批流程。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和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前置条件或变更审批流程的,由各专项验收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县优化提升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专项验收部门按规定程序公布,并会同联合验收办公室对相关流程在系统中作出相应调整。各验收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已涉及的内容,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东阿县建设工程项目其他审批事项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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