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东阿县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卫生
11371524004215471N/2024-45400775
东卫发〔2024〕5号
东阿县卫生健康局
2024-06-24
2024-06-25
有效

关于修订《东阿县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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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东阿县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医疗机构、各村卫生室: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机制, 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经县卫生健康 局研究决定,对原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财政资金补助办法进行 补充和修订。新办法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东阿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4日


 

 东阿县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资金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机制, 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安全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助对象

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称“基层医疗机构”。按国家要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卫生室,统称“村卫生室”。

二、资金补助办法和奖惩措施

(一)基层医疗机构补助办法和奖罚措施

根据各基层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基药采购总金额全县占比,兑 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剩余部分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占比拨付,考 核结果不合格(低于60分)的不予拨付。预留补助资金十五万用 于绩效考核奖励,根据绩效考核成绩对前五名进行五四三二一的 奖励,绩效考核成绩参照最近两次考核分数的加和排名。对被省、市抽查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单位在绩效考核时予以适当加分。

(二)村卫生室补助办法和奖罚措施

1.自2016年7月1日起,鼓励所有有资质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对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减少的收入实行财政补助。根据各基层医疗机构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的村卫生室上一年度基药采购总金额,兑现财政补助资金的40%;根据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的村卫生室内村医人数总占比,兑现财政补助资金的30% 至40%;结合村卫生室就诊人次数占比,兑现财政补助资金的20%至30%。

2.各基层医疗机构应制定本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 生室考核方案。村卫生室基药补助资金应综合各村卫生室服务人 口数、基本药物的进药量、就诊人次数、各项工作考核成绩等进 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自行把握。考核补助资金可先预拨后结算,待考核成绩出来后, 再依据考核结果兑现。资金由卫健局拨付到各基层医疗机构,由 各基层医疗机构分配到村卫生室。各基层医疗机构发放村卫生室基药补助时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行发放。

三、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 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有效持续运行。

(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补助政策,严格 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专用台账,确保补助资金到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拨村卫生室补助资金。

(三)基药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 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冒领专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

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执行进度 慢、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的单位,县卫健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

关规定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补助资金。

(四)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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