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东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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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财政局
2023-01-31

【部门解读】关于《东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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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东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41号)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将于2022年10月31日到期。鉴于上级政策变化较大,文件不适宜延期执行或进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参照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聊政办字〔2022〕30 号),起草了《东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文件起草主要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并参照《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聊城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要求,我县8月初启动文件起草程序。参照市制定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正式稿等内容,多次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与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研究探讨相关条款内容,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成本核算。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开展前评估,履行了合法性初审、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意见、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县司法部门的合法性审核等程序,根据反馈意见和上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四、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共15条,主要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进行了以下规定:

1、主要用途: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综合布线和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收费范围:在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国有土地、各镇街开发边界内的建设项目。

3、征管主体:县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部门,县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城市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监管工作。

4、收费标准: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项目征收标准是130元/平方米,工业项目的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的标准是30元/平方米。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外和镇街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标准为10元/平方米。

5、缴费时间:在领取规划许可证时缴纳。

6、减免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中央立项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减免、缓征政策。

7、补缴政策:经认定符合法定补办手续的情形,且经法定程序批准允许补办的,按补办规划许可证时的政策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依法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按变更规划许可证时的政策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使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建设项目红线外相关配套工程建设。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东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41号)将于2022年10月31日到期失效,本办法制发需报市政府批复,且《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聊政办字〔2022〕30 号)已施行,为保持政策延续性,避免因不立即施行损害公共利益,造成财政损失,本办法需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东阿县财政局

解读人:周长坤

联系电话:0635-602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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