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阿县项目投资服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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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字〔2023〕10号
东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阿县项目投资服务指南》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阿县项目投资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东阿县项目投资服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投资服务指南。
第二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投资服务指南。本投资服务指南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遵循综合平衡和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资金需求。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先报县政府审查批准,再报送县发改局申请立项,下达立项批复,进行招投标。
第四条 县发改局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以及项目储备、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综合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负责管理和审计。县住建、资规、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监察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各部门根据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提出项目报县政府同意后,报送县发改局列为预备项目。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报送县发改局列为储备项目。
第六条 政府负有提供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可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项目业主或实施机构应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经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有关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分别报送县发改局、财政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当年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当年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已开展前期工作,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抢险救灾应急等临时项目除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向各建设单位下达,并通知其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绩效事前评估、预算(含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审批前应按照《东阿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级要素项目联合评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东政字〔2022〕6号)文件要求,征求各领域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http://zwfw.sb.gov.cn/)注册帐号,进行网上登记,县发改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县政府批准的项目估算总投资控制额和建设规模,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改局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拟建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按规定办理规划、国土、环保、节能等相关手续,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以下资料:
(一)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意见;
(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查/预审意见或国土使用证;
(三)财政部门意见或资金来源证明;
(四)招标基本情况表;
(五)节能评估报告;
(六)涉及水利、林业、地震、古文等的,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七)国家、省、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标准明确、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环境影响较大、资源开发利用,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应强烈的项目,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项目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县发改局在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向县发改局申报项目概算审批,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的,应优化初步设计或降低建设标准。优化初步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仍超过估算总投资在10%以下的,由县发改局批准;超过估算总投资 10%以上的(以上含本数),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项目规划选址、项目用地预审及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或没有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立项的项目一律不予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具体流程按《政府投资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执行。项目前期工作或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按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实行代建制,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或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项目单位为使用单位。
不具备实行代建制条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实行自管,由项目单位为建设单位。
项目单位一般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确定项目采用代建制或自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按规定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应满足项目规划和各专业设计要求。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及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图预算应当报县审计局进行预算审计,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县审计局预算审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总承包、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
项目招标金额必须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内,招标内容与建设项目的投资、内容、规模、标准审批相符,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与批复一致。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施工合同及其他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申报等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建设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并按照审定的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库款等情况拨付财政性资金,建设资金拨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工程结算经县审计负责审定,应当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程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经验收或评定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规定1个月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2个月内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分别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工程结算相关文件和资料,县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资料完备的工程结算出具审核意见。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经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造价,作为支付工程价款和批复财务决算的依据;审定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固定资产结转或移交项目业主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县政府认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后报县财政局备案。项目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县财政局审核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县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结算造价、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结算造价(工程造价)、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和参建等相关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县监察机关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许可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并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开工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十二条 镇级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服务指南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投资服务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本县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投资服务指南有不符的,以本投资服务指南为准。本投资服务指南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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