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阿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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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DEDR-2022-0020003
东政办发〔2022〕9号
东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阿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加强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与管理,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东阿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东阿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污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镇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代收)主体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东阿瑞泓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城区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代收工作,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由征收主管部门和东阿瑞泓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各镇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由各镇公共供水企业代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城区外自备水源由各镇负责征收;县水利局负责纳入管理的自备水源用户的数据核查工作,并负责给征收单位提供相关数据,作为征收依据。
建有污水处理厂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
污水处理费按月计征。各征收(代征)主体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宣传工作,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强化征收措施,狠抓源头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
三、征收标准
县城、重点建制镇公共管理网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20元。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参照公共供水执行。
根据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成本的变化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发改局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财政局适时提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对上述标准依法进行调整。
四、征收缴库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逐月按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向缴纳义务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纳义务人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将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征收部门应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代征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关于明确我县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东发改【2022】9号)文件要求,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终端水价,按照售水量同步代征污水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
五、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联动配套机制。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县综合行政执法、财政、发改、水利、环保、法治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及时通报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开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需要采取强制征缴的单位和个人,各相关部门要采取联动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强制征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征收(代征)部门每月月底前将上月污水处理费征缴情况统计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汇总处理。
(二)加强对公共供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计量和核查。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东阿瑞泓水务有限公司、各镇供水企业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当逐月及时足额上缴至县国库,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三)县执法局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县执法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3、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4、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5、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加强污水排放口的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县城区纳管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进行监管,对县城区排水设施范围内的排水户实行雨、污分流管理。对排放废水的企业不定期进行抽查取样,对水质超标的排水户依法进行处罚;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阿分局同时负责对全县污水排放企业水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责令停止排污,并依法查处。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不得将污水排入管网,并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自备水源的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水利局各司其职,加大自备水源的检查力度,摸清底数,规范登记,确定好用水户及用水量。对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为征收部门提供详细的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清单,作为征收依据。
(六)加强污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污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力度,确保管网的通畅、安全。加强给水、排水许可证的许可管理,核清公共用水户和排入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名单。
(七)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交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投资和促进局要加强对排放污水企业的监管,负责提供排水户的相关信息。
(九)广电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使征收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十)铜城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所属用水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配合。其他镇负责征收本镇污水处理费。
(十一)加强污水处理费资金使用管理。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设施的维护,核实取用水户取用水量费用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向代征部门支付代征手续费,用于其开展代征业务的支出,代征手续费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8%计算。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4日。
附件:东阿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东阿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田学超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杨 峰 副县长
王建强 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
赵万俸 东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成 员:邱晓明 县发改局局长
李安林 县水利局局长
刘修建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 岩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
陈曙光 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局长
曲华锋 县工信局局长
李 郁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阿分局局长
刘明瑞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夏正超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田 振 铜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姜渭柱 新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国 莉 高集镇镇长
张振光 牛角店镇镇长
张亚东 大桥镇镇长
王瑞超 姜楼镇镇长
张 凯 刘集镇镇长
程传鹏 鱼山镇镇长
郭 亮 陈集镇镇长
刘 辉 姚寨镇镇长
尹海滨 东阿瑞泓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执法局,刘明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人员自行替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东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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