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学生实习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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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强化学生实习的效果,提高学生服务东阿当地相关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东阿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实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实践技能教学的重要内容,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教育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每学年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
第二条 学校和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大力加强实习教育,严格对实习学生的管理,增强学生遵规守纪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学校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对违规违纪的实习学生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 实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除受到学校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惩处。
(二)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有盗窃、诈骗、打架等违纪行为者,按《东阿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凡回校滋事,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者,一律从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三)实习期间,应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不得擅自在外住宿,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中途离开实习岗位又无特殊原因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 对于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请假期满仍不按时返回实习单位的学生,一律以“旷课”论,并酌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累计“旷课”达一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 对于已办理离岗手续并及时返校、服从学校实习安排的学生,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为其办理换岗手续:对此类学生学校只负责为其安排一次换岗,如果再有类似情况发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3. 对于已办理离岗手续并及时返校,但不服从学校实习安排的学生,学校给予其“记过”处分,且以实习成绩不及格论。
4. 对于已办理离岗手续,但未及时返校的同学,学校按“旷课”论,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连续“旷课”达一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 对于由于违规违纪、作风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单位辞退的学生,如能主动回校接受批评教育并服从学校实习安排者,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否则,学校给予“记大过”处分,且以实习成绩不及格论。
第四条 对实习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是:先由实习单位和违纪学生本人出具情况说明,再由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形成书面材料,经实训科核实后出具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处理结果必须通知实习单位、学生本人和学生家人。
第五条 本办法由校实训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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