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 【已完成】关于《东阿县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22-2035)》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3-04-10-2023-05-11 发文单位: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东阿县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22-2035)》(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公示期间如对《规划》有意见或建议,请将具体意见以邮件方式向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联系人:陈科长     崔工

联系电话:0635-6179258   13173012976

电子信箱:dexzjjxmk@lc.shandong.cn

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1日



一、起草背景

1、《东阿县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22-2035)》编制的必要性。

海绵城市是一种建设理念。海绵城市不只是对城市基础设施、城市水系统的变革和创新,更是现代化的城市管理模式,涉及城市生产生活方方面面。海绵城市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行动,是解决新型城镇化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海绵城市建设注重对天然水系的保护利用,保护河、湖、池塘等原生水系,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是当前东阿县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保障城市用水安全的迫切需求。同时通过吸水、蓄水、净水和释水全过程,有效缓解东阿县水生态问题。

2、可行性

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进行分解,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

以目标为导向,使海绵城市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宜居城市和低碳城市相协调统一。以海绵城市为抓手,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解决城市发展中存在的水方面问题,从而指导东阿县中心城区海绵城市未来的建设,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充分落到实处。

二、制定依据

1、法律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法规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规章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2014.10):第一章总则第3条基本原则的“规划引领”:城市各层级、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后续的建设程序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先规划后建设,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4、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明确: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设市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按程报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指出深刻理解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开展项目设计。

5、省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各地要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三、主要内容

规划围绕“生态宜居城市”的目标定位,将东阿打造成岸青水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康养之城、绿色宜居之城,塑造“水润胶乡”的生态名片,全面助力绿色生态城市的建设。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5%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2025年东阿县中心城区建成区30%的面积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2035年东阿县中心城区建成区80%的面积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本规划在重点规划区范围内划分为38个管控单元。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需求,对38个管控单元确定合理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四、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5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 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 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 号)的文件要求,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的建 设模式,系统、科学的稳步推进东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建规〔2016〕50 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印发的《山东省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导则(试行)》,特编制东阿县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一、法律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二、法规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规章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2014.10):第一章总则第3条基本原则的“规划引领”:城市各层级、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后续的建设程序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先规划后建设,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四、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明确: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设市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按程报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指出深刻理解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开展项目设计。

五、省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各地要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意见征集已结束



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5月10日,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东阿县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22-2035年)》在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栏和东阿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未收到异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众提出的意见

二、采纳情况说明

无。

起草单位: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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