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字号:
大 中 小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二)办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 170 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第 28 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第八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3 年以上的(含 3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第十一条:“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包括占用期 3 年以上和 3 年以下),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由占用者给予赔偿。并交付被占用的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用于弥补损失,不得挪作他用。对3 年以下临时占用期满的,占用者必须负责恢复工程被占用前的原貌, 经原批准占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3 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条件: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
(四)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1 | 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 | 复印件 2 份 | 必要 | 自备 |
2 | 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 | 复印件 5 份 | 必要 | 自备 |
3 | 占用灌排设施申请表 | 复印件 5 份 | 必要 | 自备 |
4 | 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 复印件 2 份 | 必要 | 自备 |
(五)办理方式:山东政务服务网(聊城市·东阿县 ) http://lczwfw.sd.gov.cn/lc/
(六)受理窗口:东阿县北环路幸福港湾 C 座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窗受理
(七)受理窗口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40,下午 2:30-6:00(1:40-5:10)
(八)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九)承诺期限:9 个工作日
(十)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二)受理窗口电话:0635-6059107 业务咨询电话:0635-6059107
(十三)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网上查询:聊城市政务服务网http://lczwfw.sd.gov.cn/
2.现场查询:东阿县北环路幸福港湾C 座行政审批服务局一窗受理
(十四)监督电话:0635-6059051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