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实验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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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次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实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学校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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