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实验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东阿县实验中学
2026-01-05

东阿县实验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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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应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四十三条 教师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教师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障。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注重身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学校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七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为教师的发展及研究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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