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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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市级与县级食品监督抽检中,发现的我县9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为1、东阿县爱尚天天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NCP21371500434935009;2、东阿振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米(大粒),抽样单编号为NCP21371500434934974;3、东阿阿胶金篮服务有限公司阿胶产业园体验酒店采购的鲤鱼,抽样单编号为DC21371500434933625;4、东阿县新城锋云蔬菜销售部经营的“辣椒”,抽样单编号为DC22371500415031596;5、东阿县新城桂荣蔬菜销售部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为XC22371524434530555;6、东阿县美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鲜鸡蛋,抽样单编号为XC22371524434530584;7、东阿县新城鲜客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香蕉,抽样单编号为NCP21371500434935069、NCP21371500434935070;8、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炒货店经营的香蕉,抽样单编号为NCP21371500434935068;
现将该9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阿县爱尚天天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1月25日我局接到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NCP214966),东阿县爱尚天天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抽检不合格。2022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并现场检查,在该超市经营场所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韭菜。2022年2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过程中取得了相关证据。
(二)调查处置情况:东阿县爱尚天天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9日)经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腐霉利,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该超市销售的抽检批次韭菜是山东省东阿县姜楼镇西寺村541号村民徐静处购进的,共计购进30公斤,韭菜的进货价格为4.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56元/公斤,抽检韭菜按销售价格支付价款。货值金额6.55×30=196.5元。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韭菜已全部销完,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韭菜进货记录凭证,供货商山东省东阿县姜楼镇西寺村541号村民徐静身份证复印件,且进货时查看了韭菜的外观、颜色等并不知晓涉案批次韭菜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符合免于处罚的情形,但因该批次韭菜的腐霉利、甲拌磷检测结果不合格,并已全部销售完,对顾客身体产生一定的潜在影响,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针对当事人经营腐霉利、甲拌磷不合格的韭菜的行为,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6.5元;
2、罚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公司整改情况。按照要求,东阿县爱尚天天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二、东阿振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米(大粒)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东阿振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并现场检查,在该超市经营场所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花生米(大粒)。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2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过程中取得了相关证据。
(二)调查处置情况。
东阿振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米(大粒)(购进日期2021年12月28日)经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批次花生米(大粒)在夏津业之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373.5kg,购进价格为11.38元/kg,零售价格为13.98元/kg;其中2.084kg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完,抽检的花生米(大粒)按照销售价格支付价款。涉案货值5221元,违法所得5221元。当事人提供了被抽检批次花生米(大粒)进货记录凭证,供货商夏津业之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供货商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且进货时查看了花生米(大粒)的外形颜色等并不知晓涉案批次花生米(大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花生米(大粒)的行为,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21元;
2、罚款5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公司整改情况
按照要求,东阿振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三、东阿阿胶金篮服务有限公司阿胶产业园体验酒店采购的鲤鱼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2年1月13日,我局接到(NO:DC213625)东阿阿胶金篮服务有限公司阿胶产业园体验酒店采购的鲤鱼经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天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并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1月25日对该公司总经理刘洋进行询问,调查过程中索取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调查处置情况。
东阿阿胶金篮服务有限公司阿胶产业园体验酒店采购的鲤鱼经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经对该公司总经理刘洋进行询问调查,在该店抽检的鲤鱼是由东阿县铜城怀金水产店配送的,共配送了58斤,进价5.8元/斤。共抽检了5.6斤,其余全部成菜品当天销售。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鲤鱼购货单据、供货商东阿县铜城怀金水产店的资质,且进货时并不知晓涉案批次鲤鱼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时不知晓抽检批次的鲤鱼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公司整改情况
按照要求,东阿阿胶金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
四、东阿县新城锋云蔬菜销售部经营的“辣椒”
(一) 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3月25日,我局接到东阿县新城锋云蔬菜销售部经营的辣椒经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HSTT2022030503)。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天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并进行现场检查。4月24日,对该店负责人张春玉进行询问,调查过程中索取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 调查处置情况:东阿县新城锋云蔬菜销售部经营的“辣椒”经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一票通,2022年3月10购进辣椒时并未索要其营业执照等资质。根据当事人询问情况,共进购辣椒7.5kg,售价10元/kg,货值金额75元(7.5kg×10元/kg=75元),违法所得75元(其中抽检3 kg,按销售价格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 原因排查及经营单位整改情况:东阿县新城锋云蔬菜销售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经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东阿县新城桂荣蔬菜销售部经营的“韭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1月18日,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东阿县新城桂荣蔬菜销售部经营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2月24日,我局接到东阿县新城桂荣蔬菜销售部经营的韭菜经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NO:ZZG10106/017)。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天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并进行现场检查。3月9日,对该店负责人杨桂荣进行询问,调查过程中索取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调查处置情况:东阿县新城桂荣蔬菜销售部经营的“韭菜”经山东众合达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一票通,2022年1月18购进韭菜时并未索要其营业执照等资质。根据抽 样记录记载及当事人询问情况,共进购5kg,售价6元/kg,货值金额30元(5kg×6元/kg=30元),违法所得30元(其中抽检3 kg,按销售价格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对东阿县新城桂荣蔬菜销售部购进韭菜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东新市监责改〔2022〕0118号),并给予警告(东市监当处〔2022〕 号)。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53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经营单位整改情况:东阿县新城桂荣蔬菜销售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经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 东阿县美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鲜鸡蛋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1月19日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对东阿县美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鲜鸡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2月22日,我局接到东阿县美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鲜鸡蛋经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ZZG10106/003)。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天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并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3月10日对该店负责人曹传峰进行询问,调查过程中索取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调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鲜鸡蛋(购进日期2022.1.16)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检测值为12.8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抽检批次鲜鸡蛋共进购100kg,进货价格为9元/kg,销售价格为9.18元/kg,抽检时鲜鸡蛋还剩10kg,其中共抽检2.24kg ,抽检的鲜鸡蛋按销售价格支付价款。抽检不合格批次鲜鸡蛋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9.18*100=918元,销售收入91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鸡蛋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18元;
2、罚款16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单位整改情况:东阿县美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经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七、东阿县新城鲜客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香蕉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2月30日聊城市市场监管理局委托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对东阿县新城鲜客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2年1月26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 NO:NCP215070)东阿县新城鲜客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经抽检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
(二)调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年12月30日)经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仍不合格,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一票通以及韭菜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根据抽样记录记载及当事人询问情况,涉案韭菜共购进4kg,售价7元/kg,货值金额28元(4g×7元/kg=2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抽检2.5kg按销售价格支付价款),违法所得28元。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1年12月30日)经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蚍虫林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仍不合格,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一票通以及香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根据抽样记录记载及当事人询问情况,涉案香蕉共购进15kg,售价5.4元/kg,货值金额81元(15kg×5.4元/kg=81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抽检2.5kg按销售价格支付价款),违法所得81元。
对东阿县新城鲜客生鲜超市购进韭菜、香蕉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我局已于2021年12月30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东新市监责改〔2021〕1230号),并给予警告(东市监当处〔2021〕 号),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9元;
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单位整改情况:东阿县新城鲜客生鲜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经营单位已完成整改 。
八、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炒货店经营的香蕉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2年2月16日,我局接到( NO:NCP215068)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炒货店经营的香蕉经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天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其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并进行现场检查。2月28日,对该店负责人张亚新进行询问,调查过程中索取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调查处置情况: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炒货店经营的“香蕉”经聊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正规的进货一票通票据,且2021年12月30购进香蕉时并未索要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无法核实真实供货商。根据抽样记录记载及当事人询问情况,共进购15kg,售价7元/kg,货值金额105元(15kg×7元/kg=105元),违法所得105元(其中抽检2.5 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应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2、罚款54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单位整改情况:东阿县新城小馋猫干果炒货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经营单位已完成整改 。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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