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东阿县牛角店中心卫生院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东阿县牛角店中心卫生院
2025-05-15

【招标采购】东阿县牛角店中心卫生院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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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牛角店中心卫生院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院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东阿县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院报送的需经政府采购的项目,报主管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实施,卫生院相关科室配合。

第三条经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由卫生院自行组织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

第五条具体承办采购行为的科室要严格执行采购预算,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

第六条 具体负责采购的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第七条 我院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领导兼任,成员由办公室、财务科、人事、总务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采购小组”)在办公室。

第八条采购小组负责我院采购计划的审核、汇总、编制等工作,组织、协调、实施我院政府采购工作,组织项目验收,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采购小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采购小组与相关科室负责提出并充分认证建设方案和技术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参与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监督、控制项目质量,报批签署并具体执行采购合同,进行项目初验并提出终验申请。

人事科负责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申请审核,采购事项是否列入预算或超预算,参加开标、评标,参与项目验收、采购合同审核,参加开标、评标,参与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1万元(含)以下采购项目,由采购相关科室组织实施;1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由采购领导小组,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委托有资质且在县财政局备案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前由采购小组公室报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获得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报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适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总价值比例过大项目。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五)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六)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

(七)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第十五条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第十六条物品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具体适用由采购小组会同采购相关科室研究确定。

第四章 采购流程

第十七条 各科室年底编制报送下一年采购计划,并按拟定申请、财政审批、开展采购、签订合同、合同履行等流程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其中,1万元以上项目采购文件由我院班子会审核,填写《东阿县卫生健康系统采购实施计划申请表》进行报备备案。

第十八条日常采购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需分类进行,采购小组理流程如下:

(一)日常采购。政府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申请采购科室的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领导班子审批,由采购科室会同办公室进行采购。政府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相关科室负责人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申请采购科室的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领导班子审批,提请院班子会研究决定,由办公室填写《东阿县卫生健康系统采购实施计划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备案,决定采购方式。

(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由采购申请部门填写《东阿县卫生健康系统采购实施计划申请表》,科室负责人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采购科室的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提请院班子会集体研究通过,并由我院采购小组安排专门人员按照山省政府采购要求并前往县财政局和交易中心申办采购。

第十九条1万元(含)以下项目由采购科室验收;1万元以上项目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小组应将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副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等采购相关资料保存完整备查。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在支付采购项目款项前,应审核评审记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是否齐全,财务部门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的,财务处一律不得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检举,相关职能处室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我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检查,采购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我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东阿县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所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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