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指南】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2026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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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一、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内容及补贴对象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类奖补项目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入住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每人每月 25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星级以申报当月机构星级为准。
(2)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项目
(1)补助对象
在有关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2)补助标准
特困人员集中入住养老机构床位保费标准为80元/床/年,其他人员入住养老机构保费标准为120元/床/年。市社会福利院由市财政按照保费的70%予以补贴;其他养老机构,市级财政按照保费的 30%予以补助,县级财政按照保费的40%予以补助,养老机构承担保费的30%;省财政直管县财政补助部分(保费的70%)由县级财政自行解决。
(3)补助方式
养老机构于每个保险年度起保日之前,按照投保床位数将保费的自付部分支付给所在辖区内的承保公司,并由承保公司出具保单。养老机构将投保床位数及保单复印件上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核实数据后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投保床位数, 以县区为单位,将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县区, 由县区将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承保公司。
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根据 1-3 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每处每年 15000 元、16000 元、17000元的运营奖补(星级以申报当月机构星级为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幸福院,根据 1-3 星级等级评定结 果,分别给予每处每年10000 元、11000 元、12000 元的运营补助(星级以申报当月机构星级为准)。
4.幸福食堂补助项目
为加快建立全市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助餐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市级及以上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老年人就餐等方面给予财政支持。具体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幸福食堂运营奖补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5.家庭养老床位运营奖补项目
(1)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及方式
原则上按照每张床位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6.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1)项目范围
有条件的县(市、区),自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面向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
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原则上按照每张床位 5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租赁房屋改建的,原则上按照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改造补助;已经享受过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7.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1)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 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奖补项目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2)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每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属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补助资金, 由相关院校直 接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2.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 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原则上给予 20000 元、15000 元、10000 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 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予以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3.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奖补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原则上给予3000元、4000 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 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4.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1)补助对象
市、县民政部门组织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培训的人员。
(2)培训和补助方式
市级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可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择优确定院校或培训机构(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人员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情况据实结算培训资金。各县(市、区)应当根据需要,在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的培训资金,用于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和水平。
(四)老年人福利补助类项目
1.高龄津贴项目
(1)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满80周岁的老年人。
(2)补贴标准
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3.补贴方式
按照《聊城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聊政机发〔2021〕16 号)有关规定执行。
2.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
(1)补贴对象
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
(2)补贴标准
①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 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 200元生活补贴。
②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不能重复享受。
3.补贴方式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20〕49 号)有关规定执行。
3.老年人优待项目
(1)补贴对象
对我市及市外来聊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2)补贴方式
按照《聊城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聊城市优待老年人补充规定》《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4.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
(1)补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 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 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不重复享受。
(2)补助标准
原则上每户不超过 2000 元。
3.补助方式
按照《聊城市“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聊民函〔2022〕46号)有关规定执行。
5.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
(1)补助对象
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达到中度失能以上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本市户籍城乡低保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
原则上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后确定。
3.补助方式
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补助按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10 号)有关规定执行,优先从中央财政资金列支。经济困难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补助按照《聊城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料和免费集中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聊民发〔2023〕5 号)有关规定执行。
6.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1)补助对象
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42195-2022)评估,达到中度失能以上等级、且自愿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本市户籍城乡低保老年人。此项补助与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中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助不重复享受。
(2)补助标准
接受居家照料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按照每周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心理慰藉、帮办代办、安全巡防等服务。
3.补助方式
按照《聊城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料和免费集中托养服务实施方案》(聊民发〔2023〕5号)有关规定执行。此项目应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组织实施,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 施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五)创新引领奖补类
1.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
(1)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总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锁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市级原则上每年评选2家。
(2)补助标准
①连锁运营养老机构的,数量达到3家、4家、5家、5家以上的,分别给予 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②连锁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数量达到6家、8 家、10家、1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 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③同时连锁运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的,按照连锁运营2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同于连锁运营1家养老机构计算。
2.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
市级可安排一定规模的试点奖补资金,推动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打造示范样板,破解发展难题,引领养老服务工作创新发展。
二、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对本方案规定的补助项目, 由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审批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民政局。1.负责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总体 推进、协调督导和备案汇总以及对县级部门的工作指导。2.负责以下奖补项目的实施及审批: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养老服务创新试点奖补项目、市属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奖补项目。
(二)县(市、区)级民政部门。1.县级部门负责对乡镇的工作指导。2.负责对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3.负责以下奖补项目的实施及审批: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贴项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幸福食堂补助项目、家庭养老床位运营奖补项目、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项目、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三)乡镇(街道)民政部门。1.负责受理本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实地组织开展老年人满意度调查和材料审查、申报。2.负责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高龄津贴项目的实施及审批。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对各级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部门:东阿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节假日除外)
地点: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工业街47号民政局219室
咨询电话:779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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