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东阿县东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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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东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公司以外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或履行合同,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为减少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凡不能及时清结的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加工承揽,管道安装工程,维修、设备维修、技术开发、转让、咨询、财产租赁、联合经营(含投资、合作、合资)等项业务活动,都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对外订立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省和公司已有的合同统一文本。签订合同必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条款完善、表述确切、手续完备。
第五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咨询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查看对方承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确认承办人有无签订合同的资格。
第六条 公司各行政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为承办人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承办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应知应会知识。
第七条 “法人授权委托书”实行一事一委托和年度委托两种形式。
第八条 重要及重大合同的范围:
(一)重要合同的范围:
1.合同标的额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
2.首次发生业务的。
(二)重大合同的范围:
1.合同标的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
2.技术改造;
3.技术开发;
4.财产租赁;
5.联合经营(含投资合作、合资)。
第九条 产品合同的评审按公司相关的规定办理,其他合同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归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成立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审查、监督工作,对公司领导负责,凡涉及外签合同的部门,都应设兼职合同管理员,兼职合同管理员对本部门领导负责,并接受公司综合管理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管理小组职责:
1.宣传并贯彻执行《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2.审核、批准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办法落实;
3.批准签订重大合同,监督指导合同的全面履行;
4.领导公司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合同管理职责:
1.制定、修订合同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
2.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3.指导和协助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
4.负责审查重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无效合同的出现;
5.监督公司各有关部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6.为公司有关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司法建议,为法定代表人决策提供人法律咨询;
7.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8.负责对合同管理员和合同承包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9.对各部门、单位合同签订、合同管理、合同档案登记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10.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指导、管理。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合同管理员职责:
1.贯彻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完整的《合同签订登记台账》、《合同档案》。
2.协助合同承办人依法签订合同,防止不规范、不完善、无效合同的出现。
3.掌握归口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承办人严格履行合同。
4.制止违法合同行为,发现问题随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报告。
5.所签合同要按类别、年份续时编号,并按编号顺序装订、保存,做到齐全、整齐、正规,按合同类别建立台账,台账登记的编号与合同编号必须一致,不得遗漏、重复。
6.合同及台账是销售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和历史纪录,凡与合同有关的信件、电报等都要作为合同附件归档并妥善保存,每年整理存档一次。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职责:
1.认真学习《合同法》及有关政策、知识,根据法人授权依法签订、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对所签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2.将承办的合同交本部门合同管理员汇总审查。对审查中不规范、不完善或无效的合同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中止或解除。
3.及时向本部门合同管理员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4.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办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过程的有关资料,按归档要求交本部门合同管理员存档。
合同签订的原则、程序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要遵循先审后签的原则,实行合同会签制度。一般合同由签约部门负责人及分管经理负责审查。重要合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查,上报总部审批。重大合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核,上报总部审批。审核合格后,才能返回签约部门盖《合同专用章》。重要、重大合同经审查盖章后方能生效。
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的;
3.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的;
4.显失公平的;
5.手续不完备、责任不明确、条款不具体的;
6.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的。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外合同,不准委托外单位代签,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委托外单位代签合同的,则应由有关部门事先审查妥当,符合法定要求,并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合同需要公正、签证的,可向法定机关公正、签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签证或怀疑对方作假的,必须经工商行政机关签证。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已生效的合同应认真履行,按合同要求安排工作,经常检查合同履行进度,解决履行中的问题,如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限期内没有履行合同,经办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追究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履行中的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承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约的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核准后,再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准单方修改、废止或随意口头变更、解除合同。
变更或解决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我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外合同已形成纠纷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奖罚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人以处罚:
1.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合同统一文本的;
2.订立合同前,没有认真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等情况,上当受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3.凡因不可抗力之外的责任原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
4.丢失或毁坏合同及其附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5.因对方当事人违约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等渎职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
6.凡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或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内外勾结,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7.重要合同、重大合同未经审查盖章,即开始履行或付款的;
8.丢失合同章,或因合同章使用不当损害公司利益的。
上述情况,依据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将酌情给予经济处罚(额度100-10000元)、下岗、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合同承办人、合同管理员有下列贡献之一者予以奖励:
1.在合同的签订、履行或审查中,为公司避免或减少损失在千元以上;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奖励可视情况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金(100元-1000元)。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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