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第四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东阿县第四中学
2026-01-05

东阿县第四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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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第四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与治校方针,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原则与等级:

处分违纪学生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必要措施。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进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原则。

学生违犯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将处分并全校通报,通知家长。处分共分六级:1、通报批评;2、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转学。

注:违纪后能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者,可降一级处分,否则加一级处分;二次以上违纪者加重处分;警告以上处分视情节轻重还需由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最少7天,并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第三条:处分的界限和规定:

第 1 款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回家反省,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转学:

(一)校内骑车不听劝阻; 

(二)逃避值日或不认真值日;

(三)吃零食影响教室及责任区卫生的; 

(四)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就餐、就寝纪律; 

(五)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 

(六)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七)留怪异发型、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

(八)经两位或两位以任课教师反映多次不交作业者;

(九)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自行车存放在校外,如有存放,一经发现,将其自行车扣留一周,全校通报批评并每人扣班级分1分)。

第 2 款  未经班主任批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一节课为一学时)者,除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缺课一学时,点名批评;

(二)1天(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3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4-5天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6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7天以上劝其转学。

注:(1)无故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运动会和集会等集体活动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假不归者,每一天按旷课八学时论处(节假日除外);(2)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课间操每缺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论处。

第 3 款  在成绩考核(考试、考查)中作弊者(是否构成作弊,由年级部依据考试规定核定),除其考核成绩按零分计,还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作弊(包括协同作弊)情节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替他人代考或让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改动试卷分数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两次以上作弊者,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认错态度恶劣,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任何方式窃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第 4 款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他人: 

1、哄闹、滋事、骂人打架;

2、违犯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听劝告;

3、从楼上往下扔易燃、易爆物及其他东西,危及他人和学校财产安全或引起纠纷;

4、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用脚踹墙等)违反安全规定;

凡上述问题之一者,视其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轻,但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好,给予记过处分。

(三)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四)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第 5 款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谩骂,视其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欺骗学校、包庇违纪学生,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视其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 6 款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威吓、围攻、辱骂或殴打他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谩骂威胁,用各种方法触及他人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可加重处分;

(2)动手打人致轻微伤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将学生领回令其自省思过3天,写好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3)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7天,书写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4)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5)犯第3项、第四项者,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7天,书写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14天,书写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3)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或校外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一律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三)打架参与者

(1)动手打人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7天,书写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2)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3)参与打架三次以上,不管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偏袒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7天,书写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五)做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记过处分;

(2)打架参与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7天,书写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2)造成后果,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七)一人有二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以最重处分为基础,加重一级处分。

(八)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营养费、护理费以及亲属探视误工费、交通费等,如不按期交纳赔款,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九)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对能主动积极协助调查者,可减轻一级处分,情节较轻者,可免于处分。

(十)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有报复行为,造成后果者,应从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劝其转学处分。

(十一)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工者,从重处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 7 款  破坏公共财务或私人物品者,除赔偿外,还要受到以下处分: 

(一)造成损失数额较少(10元以下),给记过处分。

(二)造成损失较大(10元~100元),给留校察看或劝其转学处分

(三)损失在100元以上的,情节恶劣,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第 8 款  对偷窃、骗取、敲诈、抢夺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和案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 10元以下者给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7天,书写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三)作案价值在 50元以上,给劝其转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案手段恶劣,如撬窗、破门、私配钥匙和调换锁者给劝其转学。

(六)轻微作案二次者劝其转学。

(七)勒索他人钱物,价值在10元以下者,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记过处分。

(八)勒索他人钱物,价值在10-50元,视其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7天,书写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九)勒索他人钱物,价值在50-100元,视其态度,给予劝其转学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14天,书写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

(十)勒索他人钱物,价值在100元以上,手段恶劣,影响较大,给予劝其转学分。

第 9 款  对违反学校规定,抽烟、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吸烟、喝酒,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7天,书写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再次者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劝其转学处分。

(二)聚众喝酒者,初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7天,书写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再次劝其转学。

(三)酗酒者,一次便劝其转学。

第 10 款  非法传播、阅读淫秽读物、玩棋牌、外出上网、玩游戏机、打台球、看通宵电影和谈情说爱者:

(一)凡购买、传播或借读淫秽、凶杀等不健康的读物和手抄本,初次者给记过处分,再次者给留校察看或劝其转学处分。

(二)将淫秽、凶杀等不健康读物和手抄本借给他人阅读者,给留校察看或劝其转学处分。

(三)利用上课或业余时间打扑克、打电子游戏机、打台球、外出上网,初次者给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者劝其转学处分。

(四)凡谈情说爱(包括男女同学之间或与社会青年之间)初次并能主动认错者,给予记过处分(态度较好可免予处分),不能主动认错不及时改正者,给留校察看或劝其转学处分。

(五)违反以上任何规定除纪律处罚外,还应通知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最少7天,书写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第 11 款  不接受师长教育、态度蛮横者:

(一)课堂上、宿舍内违纪不听教师教育,情节较轻者,给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教师讲课,给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课堂,教师无法讲课者,给劝其转学处分。

(四)顶撞教师给记过处分。

(五)无礼顶撞教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谩骂或殴打教师,或用其他手段或行为给教师施加压力或威胁教师,情节严重者,给劝其转学处分。

第 12 款  违犯国家法令和治安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审理或处罚者:

(一)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警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劝其转学。

(三)被处以逮捕或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法行为,公安司法部门审理未作处理,交由学校按纪律处理者,给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 13 款  针对安全方面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

(一)严禁学生爬楼栏杆,篮球杆等;严禁学生乱动教室见外的电器和消防设备,违者全校通报批评并扣班级3分。

(二)严禁任何学生在上学、放学的路上骑飞车、撒把骑车、闯红灯或在机动车上骑车等一些违规现象,违者全校通报批评并扣班级5分,屡次违犯者将停课回家反思。

(三)严禁任何学生在无他人看护的情况下,去游泳,一经发现至少停课一周,全校通报批评并扣班级5分。

(四)严禁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针对以上存在的各种现象,不论是谁,只要违犯了学校的规章制度,我们决不姑息迁就,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希望同学们争当守纪者,不做违纪者。

第 14 款  对两操、集会等学校活动的管理规定

(一)在两操、升旗仪式、大课间活动等学校集体活动中集合拖沓、迟到和队伍不整齐的班级和个人将通报批评,如仍不改进政教处将对其班级或个人进行整改,无辜不参加升旗仪式和大课间活动者(每次按两学时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八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令其自省思过7天,书写保证书,返校时由家长送回。

(二)在做操、跑步或其他活动过程中不严肃、不认真学习者或做动作不认真、不标准、说话、打闹、故意捣乱者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与警告,再次给予记过处分,多次违犯并不思悔改者将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无故不按规定着装的每人每次扣班级纪律分一分,并对班级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与警告,再次违犯给予记过处分,多次无故不按规定着装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 15 款  凡处以自省思过处分者,返校后应经政教处、年级组共同以本细则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认其返校。

第 16 款  凡本条例没有例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分。凡因违纪受到处分者,还要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凡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第四条  处分管理的批报程序:

第 1 款,对学生违纪处分,先由班主任进行调查,弄清实施,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一般应在二天内将违纪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政教处,如果班主任调查不利,政教处、级部主任、保卫科要参加调查。

第 2 款,情况查实后,政教处根据本条例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委会审批;

第 3 款,处分公布之前,先请家长或介绍人来校讲明学生违纪情况,再由班主任会同家长或介绍人与违纪学生谈话,将处分结果通知本人并进行教育,必要时政教处主任与家长或介绍人与受处分学生谈话;

第 4 款,凡给学生处分,一律全校通报;

第 5 款,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如果处分期满,确实表现很好,可撤销处分。

第五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第 1 款,先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第 2 款,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主任、团支部、任课教师、班委会研究统一,写出鉴定,由班主任、团支书、任课教师、班长签名,连同本人的思想表现总结一起交由政教处。

第 3 款,政教处进行核查,并依据调查情况,写出处理决定,由政教处报学校办公室审批;

第 4 款,给学生撤销处分,一律出布告,并通知家长。

第六条:凡受学校处分者,思想品德评定可按以下评定方法:

第 1 款,在校内蓄意挑起事端,打架或结伙打架,受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者,思想品德评定为及格。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思想品德评定为不及格。

第 2 款,故意损坏公物、设施及他人财物,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思想品德评定为及格,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评定为不及格。

第 3 款,偷窃国家、集体、他人财物,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思想品德评定为及格,受记过以上者评定为不及格。

第4 款,上学期间有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者,思想品德评定为及格级以下。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思想品德评定为及格,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评定为不及格。

第 5 款,凡有谈恋爱、看黄色书刊、画像,外出打台球、电子游戏机,进网吧等违纪现象者,思想品德评定为良好级以下,学校查出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被评定为及格,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被评定为不及格。

第 6 款,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作息制度,学期累计5次者,思想品德不能评定为优秀级。违犯7次者不能评定为良好级,无故旷课1-3天,思想品德被评为及格等级,旷课4天以上被评定为不及格。

第 7 款,课间操,学校、班级组织的课外活动,学期累计5次无故不参加者,思想品德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级。7次不参加者不能被评定为良好级,不上操或参加活动达10次以上者,被评定为及格,经常不上操、不参加活动者,累计15次以上者,被评定为不及格。

第 8 款,积极参加值日和学校、班级组织的义务劳动。学期累计三次无故不值日或不参加劳动者,思想品德被评定为良好级以下,经常逃避劳动,合伙或单独作弊2次以上者,被评定为及格以下等级。

第 9 款,因有违纪言行,不听老师批评教育,当面顶撞,态度粗野者,思想品德评定为及格以下等级,辱骂或殴打教师被评定为不及格。

第 10 款,受处分学生在毕业前因不思悔改而未撤销处分的,思想品德等级定为不及格,不予毕业,不准报考。

第 11 款,凡以上未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例进行判定。

第七条:对特殊或严重事件,直接报校委会研究处理。

第八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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