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等有关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拟定了《关于健全完善东阿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28日。
联系电话:0635-3289086(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务邮箱:dexfgjjgk@lc.shandong.cn
东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9日
关于健全完善东阿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东阿县东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联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东阿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及居民阶梯气量的行为。
(一)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以下简称气价联动),是指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和城镇燃气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含管输费用,含税,下同)实行联动。
(二)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LNG价格实行“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的,不计入采购加权平均价格。
(三)根据联动办法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时,各档用气价格可按照调整额同向等额调整。各档用气量可结合本地近年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气量情况合理调整。
二、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一)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1年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用气综合采购价格上涨幅度达到8%或下降时,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
(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用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达到5%时,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
(三)联动周期内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达到启动条件的,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其变动情况同向调整;未达到启动条件的,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三、联动价格
(一)城镇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综合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配气价格是指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二)计算公式
气价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综合采购价格-上期综合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居民用气不超过4%,非居民用气不超过2%。
(三)气源采购价格实行事前预测、事后偏差校核。根据企业已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当期联动时的综合采购价格与实际发生的综合采购价格差异,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其中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0.5元/立方米。
四、 联动程序
依据本通知调整管道天然气具体价格水平的,不再组织价格听证,居民用气联动价格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城镇燃气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将上月天然气合同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发票、采购合同、分类购进数量和价格等有关资料)、实际销售数量和价格情况及次月用气需求和价格情况等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期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东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 日
关于健全完善东阿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等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东阿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等规定。
四、政策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适用于东阿县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及居民阶梯气量的行为。
1.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以下简称气价联动),是指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和城镇燃气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含管输费用,含税,下同)实行联动。
2.综合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LNG价格实行“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的,不计入采购加权平均价格。
3.根据联动办法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时,各档用气价格可按照调整额同向等额调整。各档用气量可结合本地近年居民家庭用户月均用气量情况合理调整。
(二)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1年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用气综合采购价格上涨幅度达到8%或下降时,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用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达到5%时,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
3.联动周期内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达到启动条件的,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其变动情况同向调整;未达到启动条件的,终端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三)联动价格
气价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综合采购价格-上期综合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居民用气不超过4%,非居民用气不超过2%。
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可适度控制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其中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0.5元/立方米。
(四)联动程序
依据完善后的联动机制调整管道天然气具体价格水平的,不再组织价格听证,居民用气联动价格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等有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东阿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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