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阿县现役军人家属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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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DR—2025—0010001
东政发〔2025〕3号
东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阿县现役军人家属证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将《东阿县现役军人家属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规定抓好落实。
东阿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阿县现役军人家属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切实维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让军属享受优待、优惠政策,体现军属身份荣光,感受社会尊崇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东阿县人民政府、东阿县人民武装部启动现役军人家属证(以下简称军属证)制发工作。为规范军属证办理发放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军属证是东阿县人民政府、东阿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为现役军人(含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及驻阿部队官兵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父母、配偶及子女)制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在东阿县域内可享受军属优待扶持政策,县域外需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军属证全县统一制发,统一式样,印有“军属证”名称、双拥标识、持证人姓名、性别、持证人身份证号、持证人照片、与军人关系、证件有效期限等。
第三条 持证人凭军属证在辖区可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在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缴费、优先办理住院;在政府窗口单位可优先办理业务;在东阿县辖区内的拥军店企购买商品可享受折扣优惠等。
鼓励企业商户、社团组织等社会各界为持证人提供多元化优待服务,不断优化目录清单。
各行业(部门)、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积极推广军属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军属证使用范围、提高军属证知晓度。
第四条 符合办理“军属证”条件的群体包括:东阿籍的现役军人父母、配偶、子女;东阿籍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驻阿部队官兵的父母、配偶、子女;为东阿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长期在东阿县工作生活,其配偶、子女为现役军人的。
第五条 军属证申请人办理“军属证”前,应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信息采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1寸红底无白边近期免冠照1张(军属证使用);
(三)证明现役军人服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或证件内页照片(军官证、士官证、士兵证、文职人员证等,如无法提供,可用其他能证明正在服现役、包含证件有效期限的证明材料);
(四)军人父母、子女提供证明军人与申请人关系的户口簿相关页面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军人如不在同一户口的,可在申请人户籍地所在村或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五)军人配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与现役军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以结婚证为准,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二)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第六条 军属证制发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办理军属证材料;
(二)由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与镇(街道)武装部共同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核通过后,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制作军属证;
(四)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发放军属证至申请人。
军属证有效期限为军官证、士兵证有效期;有效期内可提交有效材料审验更新军属证有效期限,逾期未审验的军属证自动失效。
第七条 军属证的补换
(一)军属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挂失,办理挂失手续后,可向辖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补领申请。
(二)军属证卡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军属证信息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军属证。持证人在申请更换军属证时,需交回原持有的军属证。
第八条 军属证仅限本人使用。
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军属证予以注销:
(一)伪造、变造军属证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军属证的;
(三)户籍迁出东阿县的、去世的;
(四)买卖、出租、出借军属证的;
(五)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六)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七)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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