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发改〔2024〕27号关于继续执行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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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关于继续执行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阿县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东阿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强厨余垃圾源头治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7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东阿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本通知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范围为东阿县建成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居民每户每月收取5元(不包括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清洁卫生费用)。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每人每月收取2元。
(三)宾馆、招待所每床位每月收取1元。
(四)餐饮业可在以下两种计费方式中自主选择计费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1.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20元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每月2元递减或递增。
2.“基本处理费+厨余垃圾计量收费”计费方式:
(1)基本处理费:按每标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按10元计收,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每月1元递减或递增。
(2)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在收取基本处理费的基础上,依据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按0.02元/升的标准另行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
(五)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按使用营业面积计算,50平方米(含)以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20元;5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8元;2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6元;800平方米至15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4元;1500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含)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2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0元。
(六)非农贸市场摆摊设点的,垃圾处理费每天每平方米按1元收取。
(七)营业运输的客运车辆每月每车20元,其中,7座及以下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装,医疗垃圾由医疗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医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单位收取,医疗病床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优惠政策
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垃圾处理费;在本地生产经营的少数民族经营者、部队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在校(园)生人数不计入单位人数。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缴纳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本标准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最新文件执行。
东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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